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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生态治理能力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时间:2019-11-12

    “小智治事,大智治制”深刻揭示了制度问题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之所以行得通、有生命力、有效率,是因为发端于中国土壤,植根于党和人民长期实践探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提高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为政治稳定、经济发展、文化繁荣、民族团结、人民幸福、社会安宁、国家统一提供了有力保障。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坚持和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决定》将生态文明建设目标定位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它延续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生态文明建设理念、方针、道路和目标,必须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坚定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美丽中国。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制度引领。《决定》从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全面建立资源高效利用制度,健全生态保护和修复制度,严明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度等方面,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环境保护制度体系重点是健全源头预防、过程控制、损害赔偿、责任追究制度;资源制度核心在于健全自然资源产权制度,落实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实行资源总量管理和全面节约制度;生态系统保护要求加强对重要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永续利用,构建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健全国家公园保护制度;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监管责任,是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的关键。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制度规范。《决定》将环境保护放在生态文明建设的优先位置,要求构建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完善污染防治区域联动机制和陆海统筹的治理体系。加强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与现有生态文明制度相比,《决定》从发展理念、法律制度、多元主体、技术支撑等方面进行全生命周期设计,增加了绿色生产和绿色消费、绿色金融、绿色技术创新等方面要求,以更加自觉地推动绿色循环低碳发展,从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多元化及治理能力现代化等方面加以规范。这既是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有效举措,也是提高生态文明水平、早日迈入生态文明新时代的必然选择。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统筹安排。《决定》将生产生活生态定位于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文明发展道路。我们不能以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获得短时经济增长,要在保护环境与改善民生之间找到平衡点。习近平总书记亲自推动“厕所革命”改善了农村卫生状况,在上海市民中心实地考察、与用餐居民交谈时询问饭菜可不可口、价格贵不贵等,均体现了民生情怀。《决定》强调了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一体化保护。目的是防止种树的只管种树、治水的只管治水、护田的单纯护田,顾此失彼,最终换来的可能是生态的整体性、系统性破坏,甚至是城市建设成本的增加。因此,各地应以整体视角,从实际出发,统筹安排,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提高执政能力。《决定》把完善党的领导制度,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放在首要位置。总体上,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四梁八柱”制度结构基本成型,要在调整完善中加大执行力度。把制度执行到位、将政策贯彻到底,最大限度激发制度效能,让好的制度得到有效执行,达到预期效果。杜绝“一刀切”,警惕执行走样、执行能力不够等问题;因地制宜,防止资金和资源浪费;不能采取“先关掉再说”的简单粗暴手段,以新的问题取代旧的问题,而不是真正解决问题。要以发展的思路解决发展中的问题,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顺利实现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生态环境保护三重目标。

  生态文明建设,需要构建社会治理结构。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及其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不仅要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企业责任,构建政府、企业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社会治理结构,还要协同共治,构建区域内乃至跨区域的共建共治共享大机制。要落实责任主体明责、履责、追责,区分所有者和监管者的责任。提高公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参与意识和行动能力;增强全民法治观念,加强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公益诉讼,以保证维护公共利益的法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强化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加大对严重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对恶意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严厉惩罚和制裁,以维护法律权威、保证制度实施。

(作者单位: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社会发展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