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生态保护设专章!江苏立法升级水体保护 发布者: Admin 发布时间:2020-07-30 点击量: 7223

新江苏·中国江苏网7月29日讯(记者 拾冠之 苑青青)作为全国唯一同时拥有江河湖海的省份,江苏省多年来高度重视水环境保护和水污染防治立法工作,但一直缺乏一部综合性的水污染防治省级法规。7月29日下午,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分组会议审议了《江苏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草案)》,通过立法全力提升社会经济绿色发展的水平。

从严治理:制定高要求的江苏标准

水是生命之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水环境。

江苏境内,不仅有长江、淮河、京杭大运河等重要河流,还有太湖、洪泽湖等知名湖泊,护水、治水任务艰巨。“要严治!”委员和代表们一致认为,高要求才有好效果。根据草案,省人民政府要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制定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草案还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依法制定相关团体标准、企业标准。

水体因其分布的广泛性和其本身的特殊性,极易受到污染。“水产养殖尾水要达标排放。”除了防治工业废水和生活污水排放会导致的污染,草案还对水产养殖尾水进行了要求。水产养殖是江苏的重要经济产业之一,尾水排放不容忽视。但目前,具体的尾水排放标准尚未统一编制,草案提出,尾水排放地方标准由省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编制。

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地区,草案还要求,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相关地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还将被约谈,上述两种处理情况还将向社会公开。

联防联控:重点流域协同治理

治理水污染不能“各扫门前雪”,共下“一盘棋”、共治“一江水”才是应有之义,应当建立完善省内重点流域、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协作机制。草案明确提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行政区域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实施联合监测、共同治理、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

针对跨省水污染纠纷中的取证问题,草案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跨省断面纳入水环境监测网络,建立与长三角相关省市同级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联动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重大水环境问题。

多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在调研时发现,我省河长制落实还不到位,应当进一步细化完善河长制,在全省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五级河长体系,分级分段细化职责并畅通上下级河长问题解决渠道。这样一来,便可和断面责任体系互相补充、形成合力。

补齐短板:着力解决水环境突出问题

对照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的重点问题,以及调研情况和征求意见,草案从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水污染防治以及水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等全方位作出回应。

为深入贯彻“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理念,强化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三水”统筹,草案设置水生态保护与修复专门章节,规定建设生态缓冲区、保障基本生态用水、保护修复长江岸线,不断提高水生态环境承载能力。

当前,依然存在工业污水集中处理的问题,草案鼓励工业废水与生活污水分质处理。对于设在长江重要支流、太湖洪泽湖等敏感水体的城镇入河排污口,草案还鼓励采取生态净化等方式,部分指标逐步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以上标准。

为杜绝重末端治理、轻源头预防的情况发生,对农村水污染防治的正确指导必不可少。草案规定,有关部门应当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因地制宜加强废物利用,发展生态农业。同时,对去年水污染防治法执法检查发现的农村污水处理厂“空转”、非规模畜禽养殖污染等突出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刘明建议,要细化完善相关规定,加快补齐农业农村水污染治理短板,如明确违规排放污水的处罚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