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丨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建立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高质量发展机制的通知 发布者: Admin 发布时间:2018-09-21 点击量: 13024

2018年8月3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关于建立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高质量发展机制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8〕1041号),下文简称《通知》。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是新型城镇化和乡村振兴的重要结合点,也是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平台。国家发改委的此次发文,使得特色小镇的发展告别了命名制,走向了创建达标制,设立了标准化的指导发展体系,从“多而广”向“小而精”发展。


《通知》下发标志着自2017年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发改规划〔2017〕2084号)以来,给特色小镇热潮的及时刹车及清理整顿已经取得阶段性进展,新的一轮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的探索工作开始展开。



《通知》指出特色小镇的基本条件:“立足一定资源禀赋或产业基础,区别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利用3平方公里左右国土空间(其中建设用地1平方公里左右),在差异定位和领域戏份中构建小镇大产业,集聚高端要素和特色产业,兼具特色文化、特色生态和特色建筑等鲜明魅力,打造高效创业圈、宜居生活圈、繁荣商业圈、美丽生态圈,形成产业特而强、功能聚而合、形态小而美、机制新而活的创新创业平台。”


特色小城镇的基本条件:“立足工业化城镇化发展阶段和发展潜力,打造特色鲜明的产业形态、便捷完善的设施服务、和谐宜居的美丽环境、底蕴深厚的传统文化、精简高效的体制机制,实现特色支柱产业在镇域经济中占主体地位、在国内国际市场占一定份额,拥有一批知名品牌和企业,镇区常住人口达到一定规模过,带动乡村振兴能力较强,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行政建制镇排头兵和经济发达镇升级版。”


《通知》明确了特色小镇非建制镇非产业园区,明确了特色小镇的利用国土空间和建设用地大小,也明确了特色小城镇为建制镇,明确了各自的定位与条件,这是自2016年开始探索特色小镇以来最明晰的界定。


关注产业,关注产业健康发展,这一点在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的数据表里面可以明显看到。特色小镇的指标类型排列中,“宜业”放在首位,“宜居”排在第二位,“宜游”排在第三位,而在特色小城镇数据指标类型中,“经济发展”放在首位,“公共服务”放在第二位,“绿色生态”放在第三位,这就与之前三部委《关于开展特色小镇培育工作的通知》文件中“休闲旅游、商贸物流、现代制造、教育科技、传统文化、美丽宜居”的排位顺序完全不同了,因此产业优先成为了这次1041号文件《通知》的关键导向,之前许多地方将特色小镇建设解读为旅游休闲小镇建设的错误将不会再出现。


《通知》要求,2018年9月底前,省级发改委将第一批特色小镇推荐案例(2个以内)报送国家发改委,2018年12月底前完成申报工作,2019年1月底前完成最终的审核工作。这意味着2018年的新的特色小镇申报已经开启。


以下是《通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