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点关注∣7月1日起江苏省省级特色小镇实行奖补 发布者: Admin 发布时间:2018-07-05 点击量: 6931

近日,江苏省财政厅、发改委印发《江苏省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支持省级特色小镇(不含旅游风情小镇)的创建,对经考核合格的省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累计3年内,省财政给予每年200万元奖补,总额600万元。



江苏省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省政府关于培育创建江苏特色小镇的指导意见》,规范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苏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特色小镇奖补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支持省级特色小镇(不含旅游风情小镇)创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制定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负责年度预算安排和资金下达;对奖补资金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省发改委负责对特色小镇创建过程进行动态管理,建立特色小镇年度考核制度;组织特色小镇的年度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

第四条  对经考核合格的省级特色小镇,在创建期间及验收命名后累计3年内,省财政给予每年200万元奖补,总额600万元。

第五条  每年年初由省发改委牵头,结合上年度特色小镇运营情况对纳入省级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提出奖补资金分配初步方案。省财政厅依据省发改委考核结果及资金分配意见,下达奖补资金。

第六条 奖补资金由特色小镇所在市、县(市)统筹用于特色小镇规划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 

第七条  特色小镇所在市、县(市)应当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省财政厅对奖补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和财政局负责本地区项目和资金日常监管,并结合小镇年度考核,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

第九条 对存在骗取、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监督条例》等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限五年。


首批江苏省省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

产业是小镇的生命力,特色是产业的竞争力。此次发布的第一批特色小镇创建名单主要聚焦于高端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创意创业等江苏最有基础、最具潜力、最能成长的特色优势产业。通过特色小镇的打造,紧扣产业发展趋势,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构建小镇大产业,努力培育出一批有竞争力的创新集群、有影响力的细分行业冠军。

它们分别为:

南京

未来网络小镇

高淳国瓷小镇


无锡

鸿山物联网小镇

太湖影视小镇

新桥时裳小镇


徐州

沙集电商小镇


常州

石墨烯小镇

殷村职教小镇

智能传感小镇


苏州

苏绣小镇

东沙湖基金小镇

昆山智谷小镇


南通

吕四仙渔小镇

海门足球小镇


连云港

东海水晶小镇


淮安

盱眙龙虾小镇


盐城

数梦小镇

汽车小镇


扬州

头桥医械小镇


镇江

大路通航小镇

丹阳眼镜风尚小镇

句容绿色新能源小镇


泰州

医药双创小镇

黄桥琴韵小镇


宿迁

电商筑梦小镇

 下一步,江苏省将从金融支持、项目对接、培训辅导、动态考核等方面加强工作推进和落实,探索建设共享小镇、开放小镇新模式。